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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仲裁之效用與效益】
1.原告(聲請人).被告(相對人),均可自行推薦仲裁人(民間法官)。
2.原告(聲請人).被告(相對人)之仲裁人,共推公正第三人為主任仲裁人,組成仲裁庭。
3.仲裁庭之<判斷>與法院<判決>,具有同一效力。
4.仲裁只需一審判斷,法院可能要三審,甚至再發回更審。
5.仲裁聲請之代理人,可委託相關專業人士擔任,當然也可找律師擔任。
6.仲裁地點(開庭地點)可依當事人之方便自行指定(不同縣市)地點。
7.仲裁時程需在6個月內判斷,但可延長3個月(9個月內判決確定)。另查,法院民事訴訟之一審約1.4年.二審約2年.三審約1年,期間至少約4.4年,尚不包括<發回更審>之時程。
8.仲裁庭尚可傳訊證人,並讓當事人充分表達爭點及意見。
9.仲裁判斷後,亦可經裁定後,即可強制執行。
10.任何民事爭議均可提付仲裁,包括:租賃.借貸.契約或危老都更之協議合建與權利變換等,皆可<事先>仲裁(契約中明載爭議之解決,要提付仲裁)或<事後>仲裁,即使契約已載明爭議之訴訟,亦得經雙方同意後改為仲裁。
11.仲裁費用,約為一審訴訟費用判決費之1.05~1.1倍。
12.尤其是,法院不能解決或法院判決後,因故無從申辦登記者,仍可善用仲裁判斷予以解套。